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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租赁合同精简版,农村猪场租赁合同

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22:06:02浏览91次

甲方(出租方):永福立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人):

由于甲方的其他发展以及经营和管理养猪场的精力和人力不足,经协商,甲方将大竹县黄家镇永富山养猪场(场)出租给乙方。为满足乙方生产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尊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镇永富山的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养猪和销售。乙方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甲方批准;

2.租赁期限为四年,即从2012年(月)至2016年(月);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租赁房屋包括猪舍和平房(办公室和宿舍),年租金合计人民币,乙方应提前两个月支付年租金。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增加10%;同时,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和生活提供适量的开放空间。

4.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相邻兄弟单位与群众的公共关系。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水产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水电费。

6.甲方应与乙方合作,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种政策和经济补贴,如农场的母猪、肥猪、仔猪等,并给予乙方(种猪)。

7.租赁期内,如土地被政府征用,甲、乙双方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索赔事宜,仔猪、猪的搬迁和饲养补偿由乙方承担;属于甲方的投资项目和建筑物、水、电及设施的补偿应由甲方承担.

8.租赁期间,乙方应注意该房屋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租赁合同期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投入的移动设施,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00%的直接经济损失。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原租赁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镇永富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电话号码:

联系号码:

主编:米、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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