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疫情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租赁合同案例

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07:27:02浏览90次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谋谋。

委托代理人杜谋谋。

委托代理人:张谋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提出反诉,法院决定一并审理。庭审公开进行,原告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王某称,2007年3月16日,原告以12.5万元的高价从“京都舒吉”酒店取得该商铺的经营权,并与被告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将定期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将其全部房地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出租给原告经营棉庄。2008年1月,原告暂停其业务。春节假期期间,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破门而入的情况下,非法出售了酒店的所有运营设备,然后将房子非法出租给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索赔金额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原告应于每月6日向被告支付租金。如果原告拖欠租金60天,将被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而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能够按时支付租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经常拖欠租金。由于原告做生意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然而,当租金应于2008年1月6日支付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失踪。被告通过电话联系了原告的代理人,但他说他没有钱,而且无论如何,他不能满足终止合同的条件,所以他将在那时支付违约金。被告别无选择,只能在60天内取消合同。2008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工资,报告为《东方今报》,原告商店的设施被供应商的信用和员工的工资分开。此时,被告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地址,匆匆给原告发了一封快递邮件,通知原告处理此事,但原告郁郁不乐。无奈之下,被告于2008年7月与第三方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因此,被告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支付租金的期限。截至2008年2月6日,反诉被告拖欠租金1.5万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支付)。由于请求无效,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0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共计21024元,并承担反诉费用;2.反诉被告拆除了一楼和二楼的护栏以及地面上的平台,以使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辩称,反诉被告已支付至2008年1月6日的租金,但反诉原告于2008年2月1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该县

1.1 .“拐子王庙村”税务登记证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食品卫生许可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是“陕西省拐子王庙村”的所有人。[被告没有异议。]

2.3份转让费收据和1份转让项目清单证明原告以12.5万元的高额转让费获得了“拐子王庙村”的受让权。[被告不同意被告不知道。]

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张百利身份证一张、原告交纳的租金收据七张,证明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4.证人许俊海、金芬建、李海航、杨、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未告知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以及原告假期在该村出售的相关物品。[被告不同意该证词,认为除徐俊海外,其他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被告拒绝认可。根据徐俊海的证言,被告认为,证人声称在阴历一月十六日(2008年2月22日)房屋门被锁上,货物仍在,而原审被告说被告于2008年2月10日撬门出售货物,这是矛盾的,不应作为证据。]

5.3 .瓜伊孜旺面庄与Xi安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一份装修工程结算书、十三张装修款收据及装修所需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店铺装修费用为142,740元。【被告不同意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被告不知道,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已经装修,不需要装修。]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