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17:03:02浏览84次
3.建筑物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将超重、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带入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承租人(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所有行为;
(三)违反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14条:通知义务
1.双方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2.任何一方的名称、商号、地址、总部所在地和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5条:合同终止
当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损坏,乙方租赁的房屋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16条:合同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1.租金和其他债务已拖欠半个月以上;
2.租赁房屋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
5、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障碍,且租户(业主)反应强烈的;
6.违反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的不诚实或欺诈事实;
8.如甲方有上述第3、4或7项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通知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17条:特殊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终止本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保证金不予追回。
2.本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因乙方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定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八条:租赁房屋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搬走租赁房屋内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包括各种室内装修设备和材料,使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经甲方检查批准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9条:争议解决
如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争议,调解不成,可向所管辖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补充规定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主编:米、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