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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内部道路交通事故定责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4 10:54:02浏览89次

一、先来看看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实行了综合赔偿原则。补偿项目中增加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补偿”代替“残疾人生活补助”。它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和18条的规定中:

(1)受害人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

(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笔费用外,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报销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随军家属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设备器具费、鉴定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用差额补偿法,补偿原则为实际支出多少为多少。后续治疗费用应按规范化标准进行补偿。后续治疗费是指“损伤经固定体征治疗后,或损伤尚未恢复需要再治疗时,对剩余功能障碍进行再治疗所需的费用”。标准化赔偿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异,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宜性和社会正义性出发,确定损害赔偿的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因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费)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造成的工作损失或劳动收入减少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按差额补偿。在最初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损失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2)固定收益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受害人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未能扣留或者扣留全部收入的,损失的时间费不予支付或者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受害者所支付的费用。

《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的,法院应当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受害人依据法院判决一次性领取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返还额外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不允许请求返还。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者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不符合的,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

5.医院食品补贴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是指受害人住院期间或死者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样的赔偿。

6.营养费用补偿标准

营养费用是指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身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的人所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确定。

(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除第1项外,因伤害造成残疾的补偿项目包括:残疾补偿、残疾辅助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伤残赔偿自自伤残之日起20年内,按照受害人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一岁;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确定伤残赔偿的性质

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伤残赔偿性质是指因伤残造成收入减少或失去生活来源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法释〔2001〕7号文以《国家赔偿法》否定了伤残赔偿性质的确定。

(2)确定无行为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自理障碍可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3)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级”。不同的主管部门对不同人员的伤残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应用公安部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评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伤残赔偿的具体计算公式:

A.伤残赔偿金(60岁以下人群)=伤残等级(一级按100计算,二级减10%以此类推)上一年度被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伤残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以此类推)法院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岁-增长年龄);

c .伤残赔偿金(75岁以上人群)=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以此类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被上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的“受害人实际收入并未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相对较低,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根据规定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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