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两份交强险,出了事为何反不赔?

2007年6月,张(化名)从一家公司买了一辆投保了强保的车。办完过户手续,换了牌照后,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2007年6月底,张在夜间驾车时撞伤一名行人。虽然事故时间在两险的保险期限内,但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承担责任,拒绝赔偿。

一辆车的车架号只能办理一份交强险,那么保险日期重叠的两份交强险怎么可能用完?为什么双方家庭都不能赔偿?

这件事诉诸法庭。法院发现,原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框号填错了一个“T”,导致“一车两险”事件发生。最后法院认定原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责。

推荐阅读:交强险是什么意思,交强险多少钱?

A A车其实有两个“强保险”

都说出了问题,不买保险才是最糟糕的。但市民张(化名)发现,更让人难过的是,一辆车有双重风险,出了问题一家不愿意赔。2007年6月,张从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牌照为K10的富康轿车。2007年6月18日,公司将车辆过户给张,并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号变更为Su K0E。 第二天,张在市区的一家金融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19日。

张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06年7月12日,该车原公司在一家金融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强保,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然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张的富康车从2007年6月20日到2007年7月17日,有两次强制保险,属于两次保险的共同保险期。一个帧数交了两次强制保险费。这是怎么回事?

b“巧合期”,两家公司都不会赔偿事故?

如果张一直顺利驾驶到2007年7月17日,只有一份保单有效,就不会有这样的诉讼。但没有人想到,张在两险重叠期间开车出了事故。2007年6月25日晚,张驾驶电动车撞伤了正在行驶的唐。张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调解后,双方签订赔偿调解协议。

张赔偿唐一万多。

这时张想到了保险公司,才发现自己的车有两个强保费,而事故发生在两个强保费的保险期内。然而,张没有想到的是,两家保险公司都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原拥有该车的金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金融保险公司”)称,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张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张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但张自己的金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金融保险公司)认为第一份保单的识别码(框号)有错误。如果标识码正确,公司是不可能重复办理保险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两个人都不愿意付钱。无奈之下,张灿只能同时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c“一车两险”原本只是填错了号码

一个帧数交了两个强制保险。这是怎么回事?经法院查明,原来是某金融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填错了富康车的车架号,导致一车双保纠纷。

原来,该车原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为A金融保险公司的所有富康车投保。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在车管所登记的汽车识别码(车架号)是LDC 363D 2510。但A金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的标识码(框号)是用LDC 363D 25t 0填写的。在原帧数中,“10 ”突然变成“t0 ”。由于原保险单填写的框号为LDC 363D 25T 0 ,张于2007年6月19日在B金融保险公司以正确的框号“LDC 363D 2510成功办理了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19日。数字“1”改为“T”,是因为填错了一个数字,导致了“一车两险”的赔偿诉讼。

d提醒:一车一险,保单错了要更正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金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存在识别码(框号)错误,甲金融保险公司对张重复投保负有责任,乙金融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不负责任。因此,保险责任应由A金融保险公司承担。

扬州乐珠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鞠亚群认为,虽然车源公司与A金融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应当转卖,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该条款是对双方保险合同手续的完善,并不使合同因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无效。保险车辆的出售不增加A金融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合同也没有约定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后果。因此,张作为车主,享有被保险车辆的保险待遇。如张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造成唐受伤,由金融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近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宣判,甲金融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向张赔付人民币7428.4元。扬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徐提醒广大车主,一个车架号只能保一份交强险。如果被保险车主发现自己的保单存在信息错误,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更正,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一车“多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上一篇:2021年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
下一篇: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