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

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

新的强制保险于2月1日零时实施。新的强制保险增加了责任赔偿金额,适当减少了非责任赔偿金额,使总赔偿限额提高到12.2万元。由于与车主利益密切相关,新的交通保险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有责医疗赔付增加

根据新交强险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通保险的旧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车辆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通保险的旧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

无责财产赔付减少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赔偿”,最终确定为限额1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任方被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全责任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有人打我,我不承担400元赔偿责任”等不合理的现象,维修店也鼓励车主或保险公司的员工进行欺骗和赔偿。有专家指出,在国外,交强险基本上就是保护生命,而不是财产。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无责任财产赔偿”从400元大幅降低到100元。

费率平均降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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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跨境交通保险降低了42辆车中16辆的费率,从5%到39%不等。备受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本费率由原来的1050元/年下调至950元/年。被保险人驾驶安全记录良好,无交通事故的,每年可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最后只花了665元。

无责物损赔付程序简化

目前,中国保险协会正在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从2008年2月1日起,交通保险无责任财产赔偿简化办理机制将在全国全面实施。物质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无需报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发生一方或双方损失在2000元以上,合计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及时报警。另外,保险公司目前的保单最迟可以使用到2008年3月31日,但要注明按照新的保险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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