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交强险免赔吗

交通肇事司机的司机是酒驾,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经常以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真的不赔偿吗?

2008年10月5日,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致走在路上的原告廖某某之妻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后,黄某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后,黄某才支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以外的剩余赔偿金,而保险公司以黄某才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为由,拒绝支付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为此,原告廖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责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讨论案情时,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黄某某驾驶的车辆虽然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属于酒后驾驶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在赔付后向受害人追偿。因此,被告的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限额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员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没有规定醉酒驾驶造成的死亡可以作为保险公司逃避赔偿的法定事由。因此,被告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人员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本案原告的妻子是被黄某某的车撞死的,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一)项,即醉酒驾驶,与本案事实相符,但从该条第二款来看,保险公司只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国家制定条例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车险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提供经济救济渠道;其次,按照这个规定的规则,是对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保险,而不是对驾驶员的保险。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来看,使受害者快速有效地获得赔偿应该是条例的初衷。因此,被告是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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