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调整呼声暴露汽车社会不和谐根源

近日,关于调整费率的听证会在北京举行。听证会之前,降低费率没有悬念。因此,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交通保险无责任赔偿相关条款的质疑成为关注焦点。

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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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号,严格坚持上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定义了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不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人民群众就很难要求取消机动车间事故的无责任赔偿。这也促使我们反思最近中国汽车社会一些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其中相当一部分与法律的缺失或不当密切相关。

比如《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保护弱者的初衷是好的,但需要通过完善的交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配套法律法规来保护。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缺位。某些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司机逃逸,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到位的救助,将遭受双重打击。

就拿交强险来说,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保险公司赔偿的很大一部分是微不足道的小财产赔偿。“如果免除财产损失的责任,购买强力保险的费用可以降低25%。”这也要求相关法律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使交强险的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减轻车主负担,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撑起更大的“保护伞”。中国汽车社会不和谐,除了法律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不能从大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比如,相当一部分人对跨境交通保险首个损益报告的质疑集中在运营成本上。这不仅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问题,也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在经营社会保险时,应把成本控制在什么水平。对此,保监会已明确表示,要进一步降低交强险的运营成本,这是值得人们期待的。正因为如此,当国际油价上涨时,被称为“亏损”,忙于提价或向国家要求补贴的石化垄断企业应该有清醒的大局感。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例,保护弱者的初衷不能被曲解为简单的“二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对立思维):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比,机动车的确更强。然而,从大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的责任绝不仅仅是由机动车和行人分担的。北京“南二环阿尔托撞车案”案中,一对农民工闯入南二环封闭主干道,从交通安全教育的角度来看,与相关部门职能缺失有关。当时缺乏交强险的配套制度也提醒相关部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考虑国情、操作难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民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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