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标准2016

交强险赔偿标准:

给第三方(车辆和车上人员除外)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在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内,无论是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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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责任,三方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身故伤残赔偿最高分别为2000元、10000元、110000元。

无责任时,赔偿三方财产损失100元,赔偿三方医疗费1000元,赔偿三方身故伤残11000元。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用、营养费用。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事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判决或调解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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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救助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的成果;

(5)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费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费。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赔偿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为抢救伤员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救助伤者需要垫付救助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实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抢救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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