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买交强险,车主在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肇事司机承担

《人民法院日报》,2010年12月3日,第3版,一则新闻案例。

五六懂法网认为:

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先行赔偿,不区分保险赔偿限额和项目范围内的事故责任。对于尚未赔偿的剩余损失,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和赔偿责任。

新闻原文:

《驾朋友车开门时撞人致死,离奇交通事故引赔偿之争》

成都,2008年12月2日。当杨先生开着朋友的车停下来开门时,与路过的邓女士相撞,导致她死亡。谁应该赔偿事故的损失?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6月3日中午,杨小姐在开刘小姐的车下车时,遇到邓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杨小姐打开的车门与邓女士相撞,导致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女士的亲属向法院起诉杨小姐和刘小姐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杨先生驾驶被告刘先生的汽车,停车时打开的车门与邓女士的汽车相撞,造成邓女士受伤死亡。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法,杨先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先生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由于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受害人无法获得本应得到的法律赔偿。因此,被告刘先生因强力保险造成人身伤害,应负12万元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保险限额的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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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邓女士的死亡对其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请求精神安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老师向五名原告赔偿人民币155,608.2元。被告刘先生向五名原告赔偿人民币12万元。(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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