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撞后 怎样才是“视为交强险处理”

 案情:

2007年2月12日,杨老师酒后驾车,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确认,杨老师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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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汽车修理站估计修理李女士的车要花42000元。杨先生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酒驾,所以不会赔偿。随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了杨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第三方责任保险应视为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责令保险公司赔偿4.2万元。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上诉。

 律师解析:

我不同意这个判断。按照北京法院目前的做法,其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中的6万元是拿出来作为强制保险处理的。在此限额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按照无责任赔偿原则划分。但问题是,法院没有对保险限额作出明确的理解,只是机械地提起了6万元的限额,只要赔偿金额不超过6万元,就责令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是按照交强险的方式对待第三人责任险的,所以并不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来对待第三人责任险的限额。

我们假设这个案例是一样的。如果涉及交强险而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会赔偿李女士近5万元的财产损失吗?答案是:

这是因为,跨境交通保险的保险限额虽然一般称为6万元,但实际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限额分为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情况。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赔偿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3360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万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6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3336.04万元。

可见保险总限额是6万,不是6万。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限额最多只有2000元。

如果本案涉及的保险不是第三方责任保险,而是真正的强险,那么强险赔偿原告的损失会是多少?最高也就2000元。被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的赔偿限额不能硬生生的说成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鹿是马。

本案涉及的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是被法院作为强制保险处理。无论是作为交强险还是通过对比交强险,都是有目的的,就是把没有交强险的保险作为真实的保险来对待,那么就要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应为2000元。如果财产险赔偿限额也理解为6万元,那就意味着强保赔付限额被人为提高了30倍,实际上已经完全突破了强保赔付的规定。这哪里算是交强险或者比得上交强险?

所以我认为,按照法院的思维逻辑,保险公司最多应该赔付2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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