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醉驾事故拒赔仅限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仍应赔偿

去年8月,刘(化名)买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年5月,他酒后驾车,撞上另一辆车,导致另一名司机和乘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随后,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后,刘拒绝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刘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晋江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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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认为刘是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根据交通保险条款的规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核实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但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法院认为,这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不能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和人身伤害后果。保险公司与刘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还附加了免除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未经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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