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2010年3月25日晚,李醉醺醺地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回家。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事故经无棣县交警部门确认,事故主要责任人是李,其次是王。李的面包车于2009年6月18日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由于李无力支付,王的亲属未能与保险公司协商,遂将李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的面包车是由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方主张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系李酒后驾车所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应予免责,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定的赔偿义务进行了赔偿,属于法定义务。 其目的在于弥补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事故后逃逸、赔偿时间滞后等可能的原因。 因此,强制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在支付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王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6,19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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