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区别对待,规定保险公司只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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