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中“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理解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常被称为“三责任险”。随着《条例》的颁布,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久前,它引入了“哪些受害者负责赔偿损失”。今天,我想补充一下“第三方”和“自有车辆人员”的区别。

“第三人”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不属于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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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责任保险的立法意图是保护除“自有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司机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司机在车内还是车外,都不属于第三方。

由于“自有车辆人员”和“第三方”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的时间节点应在受害者受伤时确定,而不是在危险发生时确定。例如,一辆机动车辆中的“自己的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被扔出车辆。由于其与车辆关系性质的变化,从车内的“自己的工作人员”转变为车外的“第三人”。如果他的身体在被抛出车外后被机动车损坏,他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交通意外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那么他就应该获得交通意外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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