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转让,汽车所有权变更

车辆所有权变更和强保险没有变化

徐在法庭受审。

二手车是从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但车辆过户后交了强险,却没有过户。在原交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车辆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者无力赔偿,愿意为惩罚而战,但死者和伤者的亲属不断向法院上诉。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行为人5年有期徒刑,并责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最高赔付12.2万元。8月11日,保险赔偿金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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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不过户,交强险车,保险公司不赔

2009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枣庄人,驾驶安徽省一辆S1764青岛重型卡车,在兖州市某路段与两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王抢救无效死亡,乘客杨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因未能按照操作规范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无照驾驶和王开车不安全都是事故的原因。

兖州法院经调查了解到,2009年初安徽S1764青岛重卡是徐从长春二手车市场购买的。这辆车于2008年10月10日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0月13日。合同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购车后,徐为了方便从枣庄到安徽的交通,以户口在安徽亳州的亲戚的名义将车落户亳州,并将车号改为安徽S1764号。但是,原保险并没有转让。2009年6月21日,许驾车发生事故。当天,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拘留了徐。

7月20日,兖州检察院以许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时,死者、伤者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35,635元。被告徐表示愿意接受全部处罚,但无力赔偿,该车不得不缴纳强险进行赔偿。于是,死伤者亲属不断哭诉,向法院施压,要求重罚,要求许拿钱赔偿。经法院核实,事故涉及的车辆在异地有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绿岛市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案件争议焦点?

如果我不转移我的保险,我应该支付吗

被告徐与死者、伤者亲属约定,车上交强险的利益随车转移给徐,是否办理交强险转移更正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保险合同手续。”这种情况下,转让车辆的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没有办理交强险转让的更正手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保险赔偿纠纷暂时陷入僵局。

案子的判决结果?

交通保险符合“车上原则”

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没有赔偿受害人的巨额损失,尤其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保险标的(车辆)转移后,未办理保险转移更正手续,保险公司拒不赔偿不符合《保险法》原则。拒绝对所有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人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交强险条例》.虽然条款都规定了车辆过户要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对于不办理的处罚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突出了机动车辆保险从“跟人”到“跟车”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车辆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要赔付,即使车辆过户不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然要赔付。最终兖州法院于2009年8月1日裁定,被告人徐犯交通肇事罪,按主要责任赔偿死者、伤者亲属损失的80%,即588,508元;在此范围内缴纳强险,由保险公司承担12.2万元的赔偿责任。8月11日,保险赔款12.2万元到位。死者和伤者的亲属向法庭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

法官的消息?

敢于对“霸王条款”做到“真”

随着车辆尤其是私家车的增多,保险事故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也趋于多元化。面对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要在签字时注意审查,而且一旦脱离危险也要以法律为武器,努力维护自己或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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