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脱离危险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笔保险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责任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索赔,法院确实裁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1万元的保险费。据报道,这种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付款的情况在中国非常罕见。

遇到麻烦,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撞死一人

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居新村村民朱文武到平安保险公司昆山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保险费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

2008年2月27日0时18分,朱文武酒驾上述保价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向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北侧时,车前左侧撞到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某和宋某某,造成两人受伤,其中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朱文武,其次是王某某和宋某某,分别对各自的事故负责。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008年8月4日,受害人王某某的弟弟王益民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文武夫妇与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共同赔偿跨境保险金额11万元。

2008年10月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保朱文武驾驶车辆交强险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损失;由于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保险限额自动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因此,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在缴纳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弟弟王益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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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昆山分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索赔,然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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