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哪个保险公司,买车险哪个保险公司好

[摘要]异议:原告王认为李驾驶机动车造成伤害,构成交通事故。李应赔偿损失,事故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李承担赔偿责任。

[写作年份] 2010

[文本]

案例:

2009年2月3日14: 00,李开着他的帕萨特轿车去郊区接朋友。到达郊区后,李驾车沿田间小道前往采摘园时不小心撞上了路人王。伤害,李的车辆由北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将李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误工费

分歧:

原告王认为,李驾驶机动车伤害他人,构成交通事故。李应赔偿损失,事故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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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本案中李驾驶机动车,打伤王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二、不构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进行处理,并在交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相信:

首先,李驾驶机动车误伤王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 (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城乡和农村,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认可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但不包括在野外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5)条:“交通事故”是指因道路上车辆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李驾驶机动车,在田间道路行驶过程中,意外伤害了路人王。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道路”范围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保险公司应在缴纳强险的限度内承担机动车道路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保险的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道路外通行的事故报告,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外通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规定,对于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我国的法律规定,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来处理。而且,为了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建立交通保险制度和制定交通保险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实际上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已经被纳入交通保险的保护范围。与国外的交通保险制度相比,我国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过于宽泛,似乎名不副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但在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况下,将车辆过马路发生的事故纳入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更有利于保护第三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马增伟,北京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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