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指交强险三弊端

法院指出了支付高额保险的三个缺点

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实施至今已两年多。强制保险因其保额和赔偿金额而受到批评,这次受到法院的质疑。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昌平法院在总结了121起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后,认为在提前缴纳保险费、医疗费用和理赔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此,昌平法院于9月份专门向保监会发出司法意见。

劣势第一,先少付钱

今年4月12日21时30分,崔某的电动自行车在昌平区水南路与潘某的公交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事故经交警确认,崔负主要责任。但潘的保险公司没有依法垫付崔的医药费,崔只好将潘和保险公司告上昌平法院。

昌平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文杰表示,在崔某等交通事故案件中,去年有121起案件是由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在这121起案件中,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支付强险的部分,原告只就超过强险的损失提起了诉讼。在另外120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没有先付款。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提前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受害方能够及时、真实地获得赔偿,避免因事故方的经济原因造成受害方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赔偿或补偿。所以,保险公司不主动理赔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违背了设立强制保险的初衷。”

缺点2医药费少

从今年2月1日起,保监会将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这个数额表面上看不小,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受害方得不到这么高的赔偿。

比如伤者花了5万元医药费,治疗后只有10级伤残时,伤残赔偿4万多元。除随军家属的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外,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总额不应低于10万元。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公司只赔偿其1万元的医疗费用和4万元以上的伤残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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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认为,这样的结果对受害方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受害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不符合强制保险的初衷。

缺点3索赔程序繁琐

有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太多太苛刻,导致当事人需要往返保险公司数次甚至十次。在社会上,当你身处险境,保险公司在追你;理赔的时候,你要追保险公司的现象很强烈。

针对这些问题,昌平法院在其司法建议中提出,保监会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对符合理赔要求、拒绝先行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加重处罚。强制保险的各种赔偿限额都应该取消,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此外,通过完善信息机制,可以解决可能的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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