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交强险追偿案例,无证驾驶交强险只赔十万

 【案情】

原告李于2007年11月购买三轮拖拉机,取得吉安市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市农机局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之后,原告前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投保。2009年12月22日,原告甘驾驶04/32066三轮拖拉机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对面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他人受伤住院。据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事故责任双方均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强制保险金额的赔偿,被告提出异议并拒绝。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强力保险等医疗费用的限额。人民币12,215.80元。

【分歧】

无证驾驶交通保险的部分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原告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事故车辆在本公司已投保交强险,但由于本车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事故受害者也已出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交强险来理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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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法律适用上的差异。 第一种意见主张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种意见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个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高阶法优于低阶法和立法目的

从后法优于前法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前者实施晚于后者,应优先应用前者。

从法律层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前者是上位法,应该先适用。

从立法上看,建立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帮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减少救济理赔环节,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更能达到缴纳强险的立法目的,也符合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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