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主、挂车分别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货车主、挂车分别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09年5月15日下午5点,陈某乘坐一辆卡车(以下简称后车)从襄樊开往荆门。途中与前车(以下简称前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后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前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前车是一辆大货车,一辆主(有牌照),一辆拖车(有牌照),主车和拖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在理赔过程中,承保前车的保险公司声称拖车不能独立行驶,因此应该在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即陈某死亡赔偿11万元。陈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当天按照两项强制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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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前车的主车和拖车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次强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按约定承担主车和拖车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拖车不能独立行驶,不具备购买强险的条件,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拒绝承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案拖车在车辆管理部门有牌照,即属于交强险的保险主体,保险公司也承认这一事实,从而为拖车投保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与前车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前车的主车和挂车都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为交强险承担两项身故赔偿,即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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