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之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体。此类主体是指不具备从事保险业务资格,但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比如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赋予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是个人或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有明确禁止,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该条例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从本质上确立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监管。该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保证。对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实施相应处罚,才能维护有资格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说明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前,需要说明以下三个问题: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强制保险关系;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强制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强制保险的关系; 第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非法强制保险活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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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违法业务不仅指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主体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不合格主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违法的,不合格主体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非法经营更是违法。不能出现违法主体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知道如何处罚其违法行为的现象,就像有驾驶证的司机知道如何处罚酒驾行为,而无驾驶证的司机不知道如何处罚酒驾行为一样。

一、非法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对于个人,一般简称资格;对于组织来说,一般称为资质)。这种资格或其取得需要保监会批准,这种批准的本质是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2号,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即表示未取得该行政许可,未取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资格或者资格。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是指无法律依据独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要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为什么?其主体违法,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因此,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与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相同。区别在于从不同角度定义。前者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后者是从违法主体的相应行为事实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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