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随着交通运输的繁荣和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增加,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号法律,对机动车实施了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交通保险制度已经实施了近四年,大量交通事故受害者受益于交通保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和争议。比如,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作者试图用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案例

2008年7月24日,被保险人姜XX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为所有余B小汽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5日至2009年7月24日。

2008年11月14日,姜XX驾驶余B小轿车沿尉氏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与拥抱曹XX的刘XX相撞,造成刘XX和曹XX受伤。姜XX便开车走了。

事故发生后,姜XX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拘留在尉氏县看守所。伤者刘XX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在医院分期治疗后,被开封市涠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9年4月27日,原告刘某某向尉氏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江某某、安邦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600,778.26元。

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9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安邦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主张,河南B小轿车的承保公司安邦公司应先在缴纳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姜XX负责赔偿。另一方面,安邦公司代理人认为被保险人姜XX无证驾驶承保车辆,符合交强险免责情况,安邦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断结果

一审尉氏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江XX是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宇B小轿车是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蒋XX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安邦公司不能使用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对抗受害人的赔偿权。

判断:1。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已付)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元;二、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0227.6元、营养费2100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950元、伤残赔偿金154620元、误工费2612元、护理费47669元、交通费9120元、随军家属曹某某生活费25874元、随军家属刘某某生活费20293.33元和家属生活费在扣除被告姜XX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后,剩余的375,959.26元将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B小汽车在安邦公司有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没有证据表明安邦公司履行了对保险协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因此安邦公司不能对刘XX抗诉先行赔偿责任。由于姜XX在无证驾驶,安邦公司在赔偿刘XX后,有权依法对姜XX行使追偿权。”。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大多数司法判例中,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所列的几种情况,裁判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也不例外。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理由,但判决结果是一致的,即安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安邦公司经过两次审理败诉,但笔者认为,根据交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无证驾驶,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强制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笔者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部分摘录如下:

《条例》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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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预付款和回收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预付款和赔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员醉酒;

(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过程中造成事故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保险人有权就预先支付的救助费用向受害人要求赔偿。

免除责任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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