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如果转车没有换,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转车没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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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张购买了二手车,双方转让了车辆所有权,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保险期间,王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残疾。刘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的限额内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以王未办理强制保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保险公司在不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应对车辆过户进行赔偿?

按照第一种意见,办理车辆过户交强险变更手续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王未办理变更手续,意味着他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拒绝依法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车辆上设定的保险利益仍然有效,未办理变更保险合同手续不是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费限额内支付赔偿金。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转移要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但不办理的话,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本规定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交强险条例》第10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应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定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迟承保。”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连续性,保险公司不需要同意变更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无权拒绝变更。可见,车主去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程序,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11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车主变更是一件应该告知的重要事情。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必须先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必须先通知车主,车辆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合同才能解除。没有解除合同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变更保险合同手续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强制保险的概念、功能和目的,强制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和社会手段用于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的损失,是救助性的,不盈利,而商业第三者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盈利。因此,在强制保险合同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是法定免责,受害人都有权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强制保险从被保险对象的角度出发,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针对的是所有遭受被保险车辆损害的第三人。强制保险是由车辆而不是人伴随的。只要强制保险合同成立,无论车主如何变更,强制保险都会随被保险车辆转移,变更手续只是为了完善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而拒绝赔偿。

综上,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刘赔付的原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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