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队机动车未买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代理词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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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评委们:

受郑某某的委托,我们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参加庭审,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出具以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1.本案被告一、被告二有明显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伤车车主指控某军和驾驶该车的梁某某有严重过错,应对郑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某单位有下列严重故障:

(1)我们认为,作为军车、军人的梁某某,应该把开车作为履行军务的职责。即使按照两被告的说法,用于军事的军车是借给梁某某私用的,也存在严重过错。军车的管理人和车主,某单位,将作为军车为梁某某的私家车进行军务,会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这是明显违反军车管理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管理过错。

(2)某部队代理人已明确表示,该车即使按规定离车也要配备专门司机,并有专人驾驶。但由于第一被告管理不善,允许梁某某私自驾驶军车,且该车不熟悉状况和驾驶,造成事故,管理不善责任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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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由于疏于管理,平时未能重视车辆的维护和检查,纵容离合器打滑的车辆上路行驶,还在高速、高风险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导致了这起悲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原告高位截肢的惨痛后果,给原告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精神和身体伤害。

(2)驾驶事故车辆的梁某某有以下明显故障:

(1)即使按照两被告的说法,梁某某是被军车私用,但梁某某作为军人,有明显的违反军车法规的过错。

(2)梁某某违反部队规定,拒绝让专职司机驾驶车辆,私自驾驶,不了解车辆状况,不熟悉驾驶车辆。他对车辆是否有故障没有明确的判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患病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驾驶员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合器在高速公路上打滑。

(3)高速公路上梁某某处置不当是此次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难以移动,应连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结合本案,从车辆检验技术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丈夫驾驶的轻型卡车在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低于71 km/h,而碰撞的相对速度达到80 km/h以上,理论上只能是前车停车造成的。如果汽车在行驶,碰撞后的速度应该低于71公里/小时。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某老师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原告没有看到,交警队的调查材料和责任证明也没有反映被告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即使当时没有合适的地方停车,也应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报警。梁老师没有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也没有设置警示牌,也没有在车辆抛锚时报警。正是这一系列错误导致原告车辆无法避免,导致原告终身严重残疾。

(4)即使按照第二被告梁某某的说法,处理离合器失灵汽车依然行驶的问题也是错误的。离合器打滑会造成自动启动困难,车速也不会随着发动机转速的提高而提高,所以跑起来很无力,甚至随时熄火。如果强行驾驶,随时会发生对其他车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警示标志应设置在离故障车辆方向150米处,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肩或紧急车道,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牵引、拖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高速公路应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条车道,左车道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规定的速度不一致,车辆应按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梁某某老师驾驶的车辆速度无法安全平稳达到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标志。他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打开应急灯、停车、设置警告标志、报警、联系救援车辆、拖带和拖带救援人员。正是这一系列的错误导致了交通事故的不可避免的发生。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标准、依据、项目和金额

(1)对原告的赔偿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城镇居民的概念不仅仅是非农业户口,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也应该作为城镇居民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也是这样运作的,一些省级高级法院也在其指导意见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受害人郑某某在北京工作生活八年,一直在北京从事水果批发交易。他的工作、生活、收入自然是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城市,这一点已经被受害者北京的房东、很多同事、前村委会、现任市场管理方提供的大量材料所证实。因此,郑的损害赔偿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某部队未缴纳强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在准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该条款只规定了参加保险的方式,即是否投保、赔付金额、赔付方式;同时,对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规定另设标准,也不可能设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和规定。同时,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规定仅对部队参加保险单独规定,赔偿仍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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