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人命 交强险为其“买单”该不该?

11月15日,据报道,酒后驾车撞上一辆汽车,造成一名行人死亡.时隔两年,肇事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

今天庆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意外险赔偿案件,“交通保险最佳免责条款”未能成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被判处在交通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交交强险应该改成酒驾吗?这个案子引起了争议。

省外饮酒驾车

肇事者要求“强力保险”来支付

根据案件事实,王华(化名)于2008年10月23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庆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25日至2009年10月24日。

2009年1月28日13时50分,王华驾车通过浙江省安吉县迪普镇天荒坪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在与从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某相撞后,他与一辆从西向北左转的汽车相撞,造成陈某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陈某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说法,王华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根据王华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支付强险的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

据了解,王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酒后驾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司机醉酒”,保险人不承担预付款和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事故吗?

喝酒不醉

一个字差保险公司拒赔10万

庆阳法院认为,醉酒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车辆。然而,这起案件的司机王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饮酒。喝醉和喝酒本质上是不同的。由于公安机关已经确定了王华的饮酒程度,保险公司不能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义务,即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最后,庆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庆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家属支付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人民币115,550.65元。

案件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成都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朗。蒲朗说,“交强险”为醉酒者买单,抛开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在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甚至死者。如果肇事者无力支付和支付保险,受害者家属就会陷入更尴尬的境地。但蒲朗也提到,这类案件的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买了单,有的没有赔偿,需要统一法律标准。

审查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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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也有支付“强力保险”的先例

据报道,在2009年高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乐某酒后驾驶奥拓汽车,从成都高新西区迪康路沿西新大道行驶至西新大道新航路。遇到杨的三零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左转倒车。两辆车相撞后都损坏了,杨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是酒驾。

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杨和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还认定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对此,初审法官回应称,强制保险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对于受伤的人来说,无辜的人受伤后,最迫切的是得到医疗救治。与肇事者的赔偿相比,保险公司支付得更快,更安全,也能更好地保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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