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赔偿人身损失

在交通事故理赔、保险理赔、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不赔偿酒驾造成的损失,因为很多当事人对此不是很了解,而保险公司不赔偿酒驾造成的损失的作风和说法,导致很多车主和司机产生了这样的错觉;"保险公司不会赔偿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为此,为了维护广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纠正这种在民间传播的错误观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总结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相关规定,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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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驾造成的损失?这取决于保险的类型和损失。

1.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驾造成的损失?

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段提到司机喝醉了,这一段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借口和救命稻草,因为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找不到拒绝赔偿的声明,但当我们仔细阅读整篇文章时,我们会发现规定并不像保险公司所说的那样。条例只规定:“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然后才有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但保险公司往往将这一义务包装为拒绝赔付的借口;条例最后一句还规定:“在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免除财产损失。换句话说,即使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毕竟,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者造成事故的驾驶员的过错而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中支持这一观点的现有案例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交通保险”的范围内,如果驾驶员达到醉酒程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人身伤害。当然,如果不能醉酒,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因为酒驾和酒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驾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对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其内部和单方保险条款有规定,醉酒驾驶不赔付。”这时候保险公司内部单方面制定的保险条款,看似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合同内容。

至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内部单方面制定的保险条款应该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要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在投保人申请保险时,也就是订立合同时,要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即使其条款中有此类拒绝条款,也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理由,必须依法赔偿。当然,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上述规定中的义务,其免责条款可以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因此,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决于保险公司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方面是否向被保险人给出了提示或明确的解释。如果给出提示或明确解释,不予赔偿;如果没有给出暗示或明确的解释,就应该支付赔偿金。

在具体诉讼中,如果裁判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主要看保险公司能否提供被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单存根栏。上面有特别提示的部分:“被保险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我明确说明了与保险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我已完全理解;以上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本保险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被保险人签字/盖章:YY/月/日/YY“如果此签字和盖章部分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裁判将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将很难胜诉,也就是说,你在投保时根本没有看到任何保险条款。不少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本栏代表被保险人签字败诉的案例。因此,提醒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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