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机动车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

一、2019年机动车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

(一)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最高赔偿:6万;最高(新)赔偿额:122,000。

(二)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6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最高赔偿:12000;最高(新)补偿:12,100。

死亡和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

医疗费用补偿项目:

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车辆损失、个人财产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抢救和善后费用等。

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利益损失,通常包括停工等损失。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预期的间接经济利益已经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比如修车期间的净利润损失、司机工资、公路费、工商营业费用等。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使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

二、交强险过期之后是否有处罚措施

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交强险的,将扣留未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要求车主办理交强险,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保险费的两倍。车主如果及时补交交强险,可以拿着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领取机动车。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交强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车主,要求其提供交强险标志或者更换交强险标志,并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车主提供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者办理有效交强险手续的,可以领取机动车。

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在查验车辆后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保险,处以应缴保险费2倍的罚款。由此可见,强制保险到期后开车上路的车主,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

三、交强险免责不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1.因被害人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自杀、自残、碰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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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者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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