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承担理赔责任案例汇总

1.无证驾驶的事故属于强险赔偿范围。法院裁定维持公共福利

2007年10月19日07:44:22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0月19日电温州龙湾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推荐阅读:2021年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

庭审中,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最后裁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死者家属起诉三方

今年3月28日11点40分左右,郭福海驾驶着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轻型自卸车,驾驶执照名叫郭。转弯时,右后轮碾过右侧同方向行驶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福海负全责。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福伤心的时候把郭福海、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为了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险赔偿,王家人在起诉书中称,如果司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保险范围内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童某某、张某某11万元。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左右,曾某某驾车沿329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辰阳镇条洋村,将张某某(夏某某之子、童某某之夫、张某某之父)从路南骑的自行车撞到路中间,再将停在路中间绿化带旁的倪某某的自行车撞倒,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受损。2008年5月31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认定某醉酒司机判断失误、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为次要责任。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童某某、张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汽车在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险,因此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曾醉酒驾驶,被告不负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曾某某在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曾某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与原告夏某某、童某某、张已达成赔偿协议,故本案不涉及他。其车辆在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123456789.11下一页脚本类型= text/JavaScript src= Inc/pager . js 脚本类型= text/JavaScript var pager=new iwms pager(1,11,true);

上一篇:交强险责任额外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下一篇:2年未发生事故 车主可享受交强险费率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