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核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抢救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说明】本文是关于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对交通事故和医疗费用进行核实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提供的事故确认、调解或判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支付相应的救助费用。案情复杂、疑点较多或者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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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有关部门核实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记录、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鉴定、当事人生理、心理状况鉴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民事诉讼判决等。

是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或垫付强制费用,确定救助诊断和支付医疗费用的依据。发现抢救费用、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标准、额度等存在不合理支出,或者不属于抢救费用支付范围的,保险公司或者抢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拒绝支付抢救费用或者向责任方追偿已支付的费用。

确定交通事故的具体条件是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或垫付救助费用的前提。对于《条例》第二款第二十条所列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垫付;对于《条例》第21条第1款所列的因驾驶员失格或醉酒,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但事后可向受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医疗机构核实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救助内容和项目、救助费用支付凭证等。

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合理要求核实相关情况。 第一,及时提供信息、文件、证件等。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核实的;二是协助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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