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有权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裁判要旨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赔偿后,有权对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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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上海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就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和半挂车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2008年10月10日,案外人邱某驾车前往李阳高速公路时,与停在紧急停车道的某物流公司司机曹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相撞,导致邱某当场死亡,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这次事故是曹造成的。邱母女要求物流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总损失为503614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邱的亲属22万元。不足部分,某物流公司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比例,即85084.20元。判决生效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有权行使追偿权。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一家物流公司赔偿22万元。

 裁判

崇明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其支付的抢救费用,但没有明确规定其向受害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有追偿权。本案中,经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至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划分,按照《交强险条例》和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目前,物流公司涉及的驾驶员驾驶不符合允许驾驶车型的车辆,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承担。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保险合同,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意思应该是暗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因此,平安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已支付的费用,但追偿范围应在受害人的责任限额内。鉴于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30%的事故责任,该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6万元。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是不公平的,所以对其索赔给予部分支持。判决:一、某物流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6万元;二、平安保险公司其余理赔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免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家物流公司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受益,所以平安保险公司有权全额追偿保险赔偿金,否则不公平。某物流公司也提起上诉,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规则不同。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前提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向其索赔。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都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但无论是从法规和条款的整体分析,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来看,被保险人都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一、《交强险条例》旨在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涉案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不再存在。平安保险公司要依法、按合同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9条,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也是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按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也可以追偿死亡赔偿金。二、强险的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是排除交强险的规定,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一般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兼顾保险公司的利益,限制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再次,根据侵权法原则和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造成死亡的,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死亡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强保保险条款第9条所列的四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以体现过错方的最终责任。相反,保险公司没有追偿权。

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物流公司的危险机动车不符合驾驶员允许驾驶车型,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相关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30%的事故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按此比例享有追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是公平合理的。

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号。(2009)崇民二(商)第459号,(2010)胡(商)中字第59号

案例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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