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自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钱某路边停车导致骑摩托车的宋某撞车身亡。虽然他承担了次要责任,但由于他没有为自己的机动车辆投保,他被责令全额承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钱某负责支付剩余损失的30%。2009年3月6日上午,钱某驾驶三轮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发生故障。钱某将车停在路边维修,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这时,宋骑着摩托车从南向北高速撞上了钱的三轮车后。宋死于车祸,两辆车受损。交警部门称,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的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并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法医鉴定,宋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造成颅底骨折和重型颅脑损伤。2009年9月22日,宋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向法院起诉钱。

经审理,本院认为,钱的行为和宋的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钱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关于因钱某所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导致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部分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我国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具有法律强制性,钱某未为其所有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伤害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由钱在强制保险的分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

法院据此裁定:1。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2.钱赔偿了三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占19万元的30%(扣除保险限额内的11万元后),即5.7万元;两项之和为16.7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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