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违法退保后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交强险被非法退保后,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案例:2010年8月,李从中介公司购买二手车,2010年9月,李将车借给何。他在开车时出了车祸,致使张受了重伤。双方协商不成赔偿金额,张向法院起诉李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车辆是原主王于2010年7月申请的,现已自首。

保险公司应该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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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李在向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和缴纳强险,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他首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何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何按交通事故比例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责任。

分析: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其社会功能在于在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除非:

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

2.被保险车辆停止行驶;

3.被保险车辆被公安机关丢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案中,保险公司非法投案,未履行法定义务,损害了受害人赔偿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缴纳强险的限度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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