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标志和交强险单证管理

交通保险标志和交通保险单证管理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文件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保单证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交强险标志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志。

二、保险公司缴纳强险时,应使用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强险单证和强险标志。

三、交通保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摩托车定置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农用拖拉机定置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审批表。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保险单外,其他被保险车辆必须使用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单和交强险定额保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原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管;复印件应包括业务留存复印件、财务留存复印件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业务留存和财务留存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由保险公司封存并移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检查时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保险审批表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原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管;副本应包括业务保留副本和财务保留副本。

交强险的保险单据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通保险标志分为内置交通保险标志和便携式交通保险标志。

投保车辆前挡风玻璃应使用内置保险标志;无前挡风玻璃的保险车辆应使用便携式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据和交强险标志的打印要求是:

(1)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保险公司应当在设计的指定位置打印公司名称等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相关资质要求见附件2)。

(三)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的印刷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印刷技术要求,外观应当与样式一致(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3)。

保险单上不得印有其他商业保险字样。

(4)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的印刷序号和使用编号方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

(五)保险公司选择的印刷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的印刷样本、印刷序号和使用序号的方法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七、交通保险证件和交通保险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险公司出具强保险凭证或标志时,不得涂改相关内容,涂改的强保险凭证或标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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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保险单据,并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保险标志

八、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强保险单证和强保险标志的管理。

(一)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保险单证和交通保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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