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案情】

2009年1月,王在一家车行买车,通过车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完保费后,并未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王驾驶的一辆小汽车被马驾驶的摩托车划伤,造成马受伤、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种损失8万余元。事后,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被告知保险已被解除,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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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案强制保险将被解除,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由王本人承担,超过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强制保险虽然解除保险,但保险公司明显有过错,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免责协议无效。申请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作为另一种救济手段,如果不能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签订或盖章保险合同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个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自然会无效。合同期满后,双方不能再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单的交付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只是权利存在的证明。因此,只要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愿意,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内容,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向投保人王先生交付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但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为在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和保险公司都明确了合同内容,理解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王先生有义务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经到期,即他“出保”了,他为自己的车投保是犯了很大的错误。所以,被保险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是保险公司。

第二,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有强险,他会在强险限额内提前赔付。如果对强险的首付款仍然不足,他将按事故责任比例获得强险限额以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及时投保,他就不会无法理赔,因为王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限额。

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赔付强险赔偿限额用尽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即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超过赔付强险限额,就不需要赔偿。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行使索赔权的这种限制是明确的。则合同的一方,即被保险人,不能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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