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认定

案例:2010年8月16日,司机李开着一辆重型卡车照常送货。卡车到达某个路段时突然停下来。李立即下了车,打开车篷检查,但不幸的是,卡车突然自行向前滑动,击中并粉碎了毫无防备的李,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确定:李当时没有手柄刹车。因为道路本身有一定坡度,卡车向前滑了一跤,交通事故李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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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的家人向法院起诉其运输公司和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和丧葬费共计2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强制保险的范围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但张是货车司机,属于“货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李的家人认为,李是下车后被杀的,应该在缴纳强险的范围内得到赔偿。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合肥市交通事故律师张伟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司机应该属于‘自有车人员’,在交强险中确实不属于受害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当李下车时,他的身份已经改变,他不再属于车辆人员。另外,从立法上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即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第三方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机械排除驾驶员和乘客。这些人下火车,要用自己的车支付交通保险事故赔偿。

张伟律师曾经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名原本坐在公交车上的乘客不小心从车上掉了下来,被公交车后轮碾压,导致死亡。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是该公司是"汽车乘客"。经特别授权,章律律师提出上诉。在本案二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伟律师的意见,称死者虽然原本是“司机”,但在从车上摔下时,身份发生变化,成为车外司机,属于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缴纳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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