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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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6日11时20分,胡惠云之夫赵XX驾驶未经年检和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余Q12255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1省道西平县杨庄乡。驶进益芬时与李XX的雇佣司机侯XX驾驶的重型卡车L******相撞,该卡车未经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事故,根据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的说法,赵**和侯* *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胡慧云之夫赵*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与侯* *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对两辆机动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赵* *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赵* *和侯* *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50%)。因侯* *在用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用人单位李* *应承担责任。由于李**没有为其所有重型卡车L***** *投保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李* *仍应在交通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名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应根据双方责任合理分担。据此,判决被告李* *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78.5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赵* *驾驶的面包车与被上诉人李* *雇佣的司机侯* *驾驶的重型卡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赵* *在抢救无效后受伤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赵* *和侯* *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面包车的车主赵* *,以及重型卡车的车主李* *,都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裁定双方在缴纳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承担相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李* *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裁定其在缴纳强险限额内的错误责任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 Xi民子楚第1040号民事判决被撤销,判处被告李某某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94479元。

【评析】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机制尚未建立,受害人不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机动车肇事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意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让受害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便捷的赔偿。本案中,被告李* *并未为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但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被告未投保强制保险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是违法行为。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和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使原告无法在法定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无过错赔偿,也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转移给了受害第三人。也就是说,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由被害人承担,这对被害人极其不公平,也违背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与一般侵权案件有本质区别。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首先在支付强保的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无过错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分担。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双方责任大小直接分担受害者的损失,而不需要保险公司在赔付强险限额内做出无过错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将一般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进行分割分担,就意味着受害人应当承担被告人李* *,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对受害人极其不公平,也违背了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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