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看无证驾车交强险能否免责

交通街道、拥堵的城市、频发的道路安全事故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中国已经成为“汽车大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占法院民事案件的大多数。这类纠纷引发的法律纠纷很多。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驾驶缴纳强险是否应该赔付成为争论的热点。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即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来分析无证驾驶后的保险责任,论证在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争议与原因

无证驾驶本条所指的是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理论界对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争论不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一直是保险公司用来辩护的“法宝”。从近年各地几起类似案件来看,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判断。

笔者对两起类似的“无证驾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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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变更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07年1月17日9时30分,王无照驾驶的小客车从西向东行驶,与赵从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受伤,第二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赵和王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王与赵家人达成赔偿协议,王赔偿对方损失共计10万元。王实际支付了5万元。王驾驶的车辆在邯郸市保险公司复兴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以王未取得驾驶事故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偿。赵家以王未完全履行约定为由,将王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第一被告车辆投保强制保险,第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保险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为由,责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人对未取得驾驶资格不予赔偿,故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并责令王继续履行与赵家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一是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2006年11月12日18时许,黄无照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黄相撞,黄死亡。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后,黄是主要责任人,黄是次要责任人。黄摩托车已向金融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身故伤残50000元,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胡和朱分别是黄的妻子和儿子。2007年1月8日,胡、朱起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1 .某金融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218元,共计5.12万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金融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缴纳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黄属于无照驾驶,上诉人不应在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限额内赔偿人身伤亡。

5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最后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前者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保险条款》第九条,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免责事项,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根据后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两项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首先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

同一案件有两种不同判决的情形,因为:被保险人无牌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机动车盗窃的,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垫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有权向受伤人员追偿;但是证券法(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判断。

(1)肯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侵权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第五十二条被盗、被抢、被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盗窃人、抢劫犯或者抢劫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证券法对免责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三)加害人逃逸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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