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哪个保险公司好,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交通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到期,但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你认为谁应该赔偿事故损失?9月7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肇事者和注册车主在缴纳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和费用,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去年9月21日23时许,张驾驶着丈夫李的普通小客车,沿郑州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等街路口左转时,与骑电动车的魏相撞。魏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魏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事故由交警支队第四大队处理,认定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魏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向魏支付了11000元,但双方未能协商赔偿。牟伟起诉行为人张某、注册车主李某、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公开审理,除李已向魏赔付1.1万元外,保险公司在商业三人保险金额5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保险公司直接向魏赔付5万元理赔款;超出部分由张、李共同赔偿6000元。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保险已到期未续保不服的,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交通保险范围内扣除事故车辆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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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交通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李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签订的协议: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本应通过支付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被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的保险合同已经到期,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保险范围内扣除事故车辆应承担损失和费用的原因,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保险协会条款[2006]1号规定,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伤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误工费合计为43947.55元, 其中不超过11万元的医疗费用(含李已支付的1.1万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后期营养费、后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合计23242.72元,其中李、张因超过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应共同承担1万元。 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除李已支付给魏1.1万元外,李、张还需赔偿魏42,947.55元;超过强制保险范围的13,242.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该公司承保商业三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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