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如何适用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要点提示】

对于连环撞车事故中多辆事故车辆如何适用强制保险,众说纷纭。应该如何应用?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第364号判决。

【案情】

原告王、毛、侯

被告楼

被告佘某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负责人胡某,经理

2009年9月2日,被告楼某驾驶的余PA6***面包车与李庆安醉酒无照驾驶的无照三轮摩托车同向追尾后,无照三轮摩托车与佘某驾驶的余BJH669卡车反向相撞。楼某、李清安及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员王某、毛某、侯某受伤,三辆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通许县公安交警大队(2009)1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楼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庆安和佘是事故的共同责任人。娄所有的余牌6轮货车和被告人佘驾驶的余BJH669型货车均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毛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侯费用共计10940.5元,被告楼损失共计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楼某驾驶机动车、李庆安醉酒驾驶无证机动车非法载人、被告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给共同侵权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责任认定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楼某的余PA6***面包车和被告佘某的余BJH669面包车均由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两辆事故车辆投保的两次交通保险费的赔偿限额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娄某、佘某、李清安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70%、15%、15%的不足部分。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涉及娄驾驶的俞PA6***面包车和被告佘驾驶的俞BJH669面包车的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该如何适用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个原告主张的费用只适用一种强制保险,即直接撞摩托车的车辆保险。从事故来看,娄某的余PA6***面包车只撞了开的无照三轮车,后者撞了佘某开的余BJH669卡车。余PA6***面包车和余BJH669面包车没有直接碰撞。所以楼的损失不应该用河南BJH669卡车强制保险赔偿。河南PA6***面包车强制保险只对无证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客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连环撞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多重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强调连环撞车所涉及的车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碰撞。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事故责任车辆应当在多重保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两条没有明确限定强制保险只赔偿直接碰撞中受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理解,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即使没有机动车直接碰撞,只要机动车对事故负有责任,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各保险公司的比例由法院根据事故责任确定。具体到本案,被告楼的于PA6***面包车与她的于BJH669面包车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于BJH669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对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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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强制保险的初衷来看,强制保险要求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越来越频繁。为了最大限度有效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时,要尽可能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考虑。

第二,从侵权理论的角度来看,连环追尾造成受害人的伤害是由每辆事故车辆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替事故所有人在限定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所以对几辆事故车辆适用几项交通保险是符合法律的。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环撞车事故中,很多受害者经常受伤,造成财产损失,对于强保赔付是有限制的。因此,在处理连环撞车交通事故案件时,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所有受害者的损害情况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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