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到底是“按责论赔”还是“无责赔付”

交强险:过渡期不完善

从“按责任支付”到“无责任支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立法原则的一个根本性变化最终仍然是法定保险合同与商业保险合同之间的原则冲突,并成为保险实施“过渡期”中不可避免的矛盾。

近日,北京市首例保险理赔案被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7月3日发生碰撞事故后,车主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了第三方责任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强制交通保险合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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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以来,许多地方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其他类似事件。对于同一车祸中的两个受害人,如果其中一人投保交强险,另一人投保商业险,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是因为其中一个是“按责任付费”,另一个是“无责任付费”。由于支付原则不同,汽车经销商保险代理机构的很多员工都觉得支付起来特别麻烦。我们不能修理它,我们必须去保险公司。也让购买强险的车主觉得“心不是滋味”,很多已经投保这类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有罪。“最后,公司将实施。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心里还是没有数。”

众所周知,法定保险合同条款与原商业三人保险条款相比,保障范围更广,责任更全,限定赔偿限额,兼顾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保障范围更广,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利。

而且,即使目前有些地区出现了问题,即很多保险公司赔付困难,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因营业网点不遍布全国而得不到保障,一些作为汽车采购主体的地方政府也提出了建议。新成立的或中小型的财产和意外险公司不可能把服务网点扩展到每一个地方。相反,他们可以与大型财产和意外险公司建立委托承保协议,这些公司有健全的机构网点代表他们进行处理。

相比之下,目前的主要矛盾仍然集中在新旧责任险条款在过渡时期的赔付原则不相适应,这就要求保险业主和承保公司对此有充分的准备,但还需要一个过程才能真正适应。

“过渡期不可能完美。毕竟新方案刚刚开始实施,原合同还在继续。两者条款不一致,责任不一致,价格不一致,矛盾不可避免。只有到了最后一刻,明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的时候,才能真正做到口径一致,都按照统一的新标准。”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洪兰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法律的无过错责任与保险公司“按责任赔偿”的矛盾非常突出,正是因为与法律相匹配的保险法规没有得到跟进,导致保险公司随时成为被告,赔付率不断上升,诉讼数量飙升的尴尬局面。现在,强险终于推出来了。其优点是赔偿限额更低,覆盖面更广,责任更全。至于统一口径,

对于目前的矛盾和摩擦,洪兰建议,对于国家管理机构即政府,要考虑为保险机构提供税收优惠等杠杆措施等配套政策,确保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不盈不亏;为了规则

但是,通过类似事件的发生,应该更加重视救助基金的重要性,避免未参保人员或受伤方因一些肇事逃逸事件而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因为,根据目前的游戏规则,第一条原则是,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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