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如何理赔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经常遇到主车、拖车投保强保,保险公司在一强保或二强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一直争议较大。争议在于: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是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挂车造成的,并且挂车或者主车在交通事故中不接触受害人和受害人车辆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应当在主车或者挂车投保的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无论是主车还是拖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于主车和拖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两个不同的保险标的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两个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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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要想正确处理纠纷,首先要解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问题。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依据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就强制保险合同的本质而言,强制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了免除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负担。主车和拖车连接在一起,共同作用,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如果仅在主车或拖车之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提出索赔,则不符合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也违背了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因此,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合同目的来看,保险公司都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

再次,就主车和拖车的性质而言,主车只提供牵引动力,不能装载货物。主车和拖车在经营活动中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经济作用,一旦结合在一起,主车和拖车就形成了一个整体。当主车辆向前拉动拖车时,主车辆和拖车具有相同的速度,力向前移动。从物理角度来说,即使宿主车采取制动措施,即宿主车施加向后的反作用力,反作用力也不能抵消宿主车与拖车之间的向前惯性。换句话说,主车和拖车的惯性与受害者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就主车和拖车交通保险合同而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标准合同的制定者,对未来的风险责任要有足够的预见性,否则不会收取两次保费。既然两个保险合同都是有效的,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两个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在当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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