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投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出借人被判在保险限额内担责

张驾车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1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张因保险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赔偿损失。

张有一辆牌汽车,并已给它上了保险。2008年12月30日晚,张驾驶刘驾驶的车、奇瑞车(另案处理)在昌平区朗庄村路边制造交通事故,向被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淀区支公司申请赔偿,骗取保险金2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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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5日晚,张及其同伙马健、(均为单独处理)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他驾驶李霞及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昌平区回龙观发生碰撞,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骗取保险金8960元。保险公司举报诈骗,张正要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现在赃款已经收齐,返还给被害人。法院认为,张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罪,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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