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交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调查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具体参考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三集,第三十五集,20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我院对交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赶赴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

1.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首先,它主张被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缴纳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二是主张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保险公司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合法利益关系,因此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三是主张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没有直接赔偿责任,其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合同纠纷,不同于与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保险公司诉讼地位之争,焦点在于受害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保险利益。受害第三人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的,保险公司可以列为被告;否则,不能列为被告。我们认为受损害的第三人有直接请求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保险条例》第3l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也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的保险费”。

首先,从法律字面意义上讲,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无条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与这种法定义务相对应,受害人应享有法定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独立存在的。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充分、及时、全面的保护,但现实中存在被保险人限制甚至压制受害人索赔的情况。如果赋予被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会给被害人更多的行使权利的空间,而不依赖加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也能有效避免被保险人缺乏主动索赔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1.受害第三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同时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起诉的,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列明。根据直接请求权理论,受害第三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并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受害第三人起诉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受害第三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申请增设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保险公司应当列为第三人。但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的除外。受害第三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时,受害第三人未行使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不应列为被告。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增设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关于保险公司的例外情况,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并且受害的第三者没有异议,就没有必要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即使被保险人有异议,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估计不大。

3.受害第三人仅起诉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受害第三人申请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或者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受害第三人仅起诉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权利处分原则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目前不同群体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为了尽可能保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解释权,通知受害第三人申请追加投保机动车或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受害第三方经法院解释后,仍略持原寺已上诉煮四的政府许可。

推荐阅读:2021年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

二、“自驾人员”的定义对自驾人员的理解不仅涉及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保护范围。我们认为,车辆人员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上; 第二,它应该位于安全的地方,如驾驶室或车厢,这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关于第一个要件,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车辆人员被排除在强制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因之一是,车辆人员与机动车作为一个整体,与车辆人员相比,在交通参与者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立法是正确的

上一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确定
下一篇: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有没有投保必要?如要购买选择多少保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