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赔付

肇事司机刘无照驾驶车辆撞伤一名行人,被交警认定为事故责任人。虽然刘的车辆已经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刘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刘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是无证驾驶,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保险公司甚至赔偿无证驾驶,其实是在保护违法行为,违背了保险立法的目的,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之所以设立强制保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论事故原因如何,保险公司都会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不违背立法宗旨。这两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一种是以法律为依据,一种是以人为本。根据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后者成为全面规范强制保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该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治疗,以“整体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强制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受害者。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显然与此相悖。同时,《条例》规定,无证驾驶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本质上这应该属于预付款,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无证驾驶案件,虽然规定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后,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人追偿,但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损失。 第三,遵守强制保险的具体法律法规。一般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部分。根据《条例》第22条,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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