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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院最轻的,交通肇事罪有隔天就出来的吗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蓟浩气 时间:2021-07-03 13:51:47浏览59次

交通肇事罪,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了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一、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第二条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肇事罪,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了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一、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第二条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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