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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关晓旋 时间:2021-07-03 14:06:48浏览56次

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时有发生,相关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多法律问题。交通事故和逃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五六懂法网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关于刑事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和逃逸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以造成交通事故罪为前提。

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30万元以上赔偿的。

(四)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将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行政责任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身不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时有发生,相关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多法律问题。交通事故和逃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五六懂法网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关于刑事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和逃逸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以造成交通事故罪为前提。

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30万元以上赔偿的。

(四)交通事故中重伤一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将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行政责任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身不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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