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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9:35:01浏览122次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掌握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面,五六懂法网交通事故专栏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中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

目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重大事故和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法律法规。

精华阅读:交通肇事罪法律条文,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汇总

一.《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日以上有期徒刑。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点击阅读

作为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过失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二是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个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如果超过两人死亡,情况可能会被视为特别糟糕。虽然这一标准具体明确,但对于在一次事故中造成大量重伤或一次死亡、多次重伤的交通肇事人,只能参照本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不符合适用于该罪的刑法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1人死亡或3至10人重伤或1至1人以上重伤的为重大事故。如果有2人以上死亡,11人以上重伤,或1人死亡,同时有8人以上重伤,则认为情况特别糟糕。本规定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相衔接和协调,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公共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是客观造成的损害还是无法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有形物质损害。在以法定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发生,就可以成立犯罪。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赔偿这种客观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事故必须对社会造成法律上的危害,才能成立。这种社会危害的结果包括造成公私财产的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损失,其中“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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