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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细则,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3:30:04浏览137次

核心内容:除了交通管理不善之外,影响驾驶员安全意识的原因可能也是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处罚过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应当加重。以下是五六懂法网边肖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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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日以上有期徒刑。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点击阅读

 刑罚过低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

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一方面,罪犯自己受到惩罚,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另一方面,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受到警告。如果对某一犯罪的处罚明显轻于其危害性,则该处罚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根据《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人通常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低的罚款不足以引起司机的注意。

此外,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者甚至得不到少于三年的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缓期执行的刑期可以少于三年,而且大多数受害者的亲属放弃对犯罪者的刑事调查,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与其责任成正比,尤其是刑事责任。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处罚较低以及实践中的实际情况,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较低,存在较多的故意违章行为。因此,适当增加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利于增强驾驶员的责任感,减少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过失比故意轻,但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是轻而重的,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比其他过失犯罪重。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对重大后果持否定态度,但他们仍然不同意并继续承担风险,即使他们预见到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这实际上是对别人的生活不负责任,拿别人的生活开玩笑。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比某些间接故意杀人低多少。刑罚应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称。一般交通事故罪的**高刑期只有三年,这显然太轻了。

 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是可行的

从社会心理评价和宽容的角度来看,适当增加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可行的。人们能够理解和容忍大多数过失犯罪,而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的一般处罚相对较轻,正是因为如此。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违章和犯下严重交通事故罪的人来说,他们超出了人们对普通过失犯罪的心理承受能力。按照现行的量刑标准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其社会效果,一方面,公众认为处罚不如犯罪,另一方面,犯罪人权衡自己的罪过和处罚,往往也认为是占便宜。对好的犯罪者来说,轻判可能会增加受害者的罪恶感,而对邪恶的犯罪者来说,他们会暗自沾沾自喜。他们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会感到无动于衷,而且他们对惩罚的转变不会有任何影响。

笔者认为,对普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应从目前的三年提高到五年。对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从3年至7年增加到5年至10年。同时,适用条件也将扩大,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况。它也将适用于严重超速和其他故意违规行为。对于那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由于他们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有自己以前的行为所带来的救助义务,他们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从而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刑期应增加至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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