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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4 19:30:04浏览113次

精华阅读:怎么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作者:陈志勇有这样一个案例,鲁无证驾驶的无照手扶拖拉机正在运输石粉。几只儿童起重机正在行驶。他们愤怒地抓起箱子里的石粉,扔向孩子们。在右前轮前,一个被石屑击中的鹤孩子松手揉了揉眼睛。他不小心摔倒了,被碾死了..点击阅读

可以说,交通肇事罪发生在现阶段,其犯罪形态仍然是单一犯罪,即过失犯罪。

在这一段的**后,转化型犯罪的构成。这一时期的形势相当复杂。犯罪形式会因行为人后来的不同行为而发生变化。犯罪形态的转变会引起犯罪数量的问题,这也是它被概括为转化层次的原因。首先,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典型转化,严格来说,它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罪的转化。因为它更典型,所以在这里提出。

简而言之,它意味着在事故发生后,行为者会基于有意识的积极行动造成更多的有害结果。例如,在一名司机伤害了一名行人后,他发动一辆汽车将受伤的人压死。在这种情况下,在肇事者疏忽地伤害行人之后,他故意将人压死。整个过程是两种行为,两种形式的内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根据犯罪数理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构成,应一并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普遍将复杂的逃逸情形视为加重量刑情节,忽视了其犯罪形态,给人以立法过于粗糙的印象。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刑法只规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字样。这里的“人”一词指的是**初受伤的人或在逃跑过程中被肇事者杀害的其他人。有些作者声称,这里的人应该限于后者(注:张明楷,《刑法学》(二),法律出版社,**版,1997年9月,第586页。).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理解“人”。

(a)这里的“人”只是指在上次事故中受伤的人。肇事者将逃离受伤者,并导致他死亡。以下形式的罪恶感会主观地出现。

首先,肇事者在造成严重伤害后逃跑。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人意识到受害者逃跑后可能会因受伤而死亡。然而,为了立即逃离现场并逃离现场

第二,在肇事者造成严重伤害后,为了消除犯罪证据,他将严重受伤的人转移到一个不容易被发现的偏远地方,然后逃离,或在一些特殊的自然环境中,如人口稀少、寒冷刺骨等。在肇事者逃跑后,如果受伤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援助,死亡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有主观的理解,但逃脱,允许死亡的结果发生。对于这种不可避免的情况,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应构成直接故意犯罪(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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